制药厂除湿机的详细信息:制药厂是一个民生产业,时刻关系着人们的安全。因此不论是社会还是都是对它有一个严格的标准。由于制药厂制作的主要以西药为主,所以在制造过程中不可避免就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破坏了其药效。在制药过程中药物时时刻刻都与空气有着密切的接触。所以空气的质量对制药是极为重要的,空气中的水分增多是会降低药品的药效。降低空气中的水分是很关键的,有专家指出使用除湿器可以有效的帮助制药提高制药质量。
正岛ZD-8168C制药厂除湿机适用面积130-180平方米左右,除湿量为168公斤/天(7公斤/小时),具有除湿性能稳定,除湿*以及低能耗,低噪音等特点,能快速降低环境空气湿度,*解决潮湿空气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正岛ZD-8168C除除湿机及ZD系列空气除湿机采用*高效能压缩机、高效亲水铝箔换热器、大风量低噪音外转子风机,使除湿能力更能满足产品和环境低湿要求。
广泛的适用于精密电子、光学仪器、生物工程、医药、包装、食品、氯化锂电池、印刷业、地下工程及国防等所有场所。 |
:0571- 8673 1596 139 5811 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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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的详细信息!工业用除湿机型号和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和型号的工业用除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的售后服务。
正岛ZD-8168C技术参数:
型 号 | ZD-8168c |
除 湿 量 | 168升/天 |
控制方式 | 湿度智能设定 |
适用面积 | 130 ~ 180 |
适用温度 | 5~38℃ |
电 源 | 380V~50Hz |
输入功率 | 2800w |
自动检测 | 有* 一目了然 |
排水方式 | 塑胶软管 连续排水 |
循环风量 | 2100 m3 |
运转噪音 | 52dB |
智能保护 | 三分钟延时 压缩机启动 |
设备重量 | 126kg |
活性碳滤网 | 标 配 |
体积(宽深高) | 605×410×16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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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岛ZD-8168C及ZD系列空气除湿机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
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 机组框架结构精巧,管路布置合理有序;采用风系统和制冷系统相对独立的结构,便于维修保养。 | 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 机组制冷系统采用品牌涡旋式压缩机和绿色环保制冷剂,更具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 | ||
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 机组优化后的热交换器,配以高亲水性能的铝翅片套内螺纹铜管, 热交换充分;人性化的设计,智能调节简易。 | 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 机组选用工业通风外转子低噪音大风量高效风机,双离心风轮空气循环系统,体积小,效率高,噪声低,运转平稳。 | ||
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 机组配有微电脑自动控制器&日本神荣高精度温湿度传感器,全自动控制面板,人机对话界面,智能化轻触式按键操作。 | 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 机组电气组件如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和热继电器等均采用品牌,并配置高低压、过载、欠压逆压等安全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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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质量时时刻刻都关系着人们的健康,所以每一个能影响药效的因素都是不容忽视的。空气中的水分的增加会使得药粉凝结,稀释药效,这是谁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使用除湿器能保证药品的效果。以上关于的相关信息是正岛电器为大家提供的全部内容,您可以在这里正岛电器,更详细地了解的规格、型号、报价等产品相关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zui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欢迎!
以下是正岛记者为你搜编的有关制药业的新闻:
近年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进行药品加工行为得到一定规范,且发展较快,但由于上有些药品监管制度不同,药品管理状况十分复杂,我个别企业盲目承揽药品加工,被境内外不法商人利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为维护形象,必须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接受委托加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备案管理,广泛深入宣传企业申报备案的重要性,具体指导和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认清盲目承揽境外药品加工的风险,自觉遵守备案和加工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审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资料。委托方必须是境外制药厂商,且持有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并须直接与我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对其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疑义,应要求委托方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受托加工药品制剂的外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标注受托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但不得有我国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号、委托加工备案号等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裸包装制剂,加工后成品应完成内包装,并带有标明药品名称和受托加工企业名称的标签。如属跨国公司等企业内部委托加工裸包装制剂的,应提供境外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及时办理,并在填写《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表》时加注:“本表仅供受托加工企业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作为已备案证明之用,不得用作向境外机构提供的上市许可证明”字样。备案信息应告知本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本局予以公开。
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在告知企业不予备案及其理由的同时,告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监督检查,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日常监管。生产现场检查重点应包括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已备案加工地点、处方、工艺、质量及标签说明书等各项要求,是否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等。对一次备案常年加工的,应采取企业定期报告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经备案即擅自受托加工、擅自改变已备案加工地点或技术要求、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凡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一律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其停止加工。相关工作及监督检查情况请按《2011年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要求,在2011年11月底前报告局。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从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管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切实规范企业行为。工作中如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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