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
5.1.1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其应用条件,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5.2.2接闪杆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其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长1m以下时,圆钢不应小于12mm,钢管不应小于20mm。
2杆长1m~2m时,圆钢不应小于16mm,钢管不应小于25mm。
3独立烟囱顶上的杆,圆钢不应小于20mm,钢管不应小于40mm。
5.2.3接闪杆的接闪端宜做成半球状,其最小弯曲半径宜为4.8mm,宜为12.7mm。
5.2.4当独立烟囱上采用热镀锌接闪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5.2.5架空接闪线和接闪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热镀锌钢绞线或铜绞线。
5.2.6明敷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5.2.6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5.2.7除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
5.2.8除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4.3.2条第1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旗杆、栏杆、装饰物、女儿墙上的盖板等,其截面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其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
2输送和储存物体的钢管和钢罐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当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内的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应小于4mm。
3利用屋顶建筑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和第4.4.5条的规定。
5.2.9除利用混凝土构件钢筋或在混凝土内专设钢材作接闪器外,钢质接闪器应热镀锌。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
5.2.10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天线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5.2.11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组成:
1独立接闪杆。
2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
3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杆、接闪带或接闪网。
5.2.12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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