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危品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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