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4/7 11:25:49
- 截止日期:2015/7/7 11:25:49
- 所属行业:物性测试仪器及设备/无损检测/无损探伤仪器/电火花检测仪
- 所在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的委托 , 对其所需长春市公路客运站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该项目已由长春市财政局城建处以长财城(内)函【 2014 】 50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 ,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设备采购项目
2.2. 项目编号:LTZB2015G-12
2.3 采购内容:
标段划分 | 范 围 | 供货期 | 预算金额(元) |
LTZB2015G-12 (01) | 安全检查指挥巡逻公务车 | 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399000.0 |
LTZB2015G-12 (02) | 安全巡逻对讲机 | 53000.0 | |
LTZB2015G-12 (03) | 多功能路面清扫车 | 150000.0 | |
LTZB2015G-12 (04) | 环卫绿化设备 | 1250000.0 | |
LTZB2015G-12 (05) | 手持式液体爆炸物检测仪 | 750000.0 | |
LTZB2015G-12 (06) | 安全生产设备 | 149000.0 | |
LTZB2015G-12 (07) | 安全系统备用主服务器 | 90000.0 | |
LTZB2015G-12 (08) | 安全调度电脑、安全培训投影仪 | 90000.0 | |
LTZB2015G-12 (09) | 安全演练影像摄制设备 | 130000.0 | |
LTZB2015G-12 (10) | 执法记录仪 | 114000.0 | |
LTZB2015G-12 (11) | 随身扩音器 | 36000.0 |
3. 合格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各标段投标单位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产品设备的质量保证、性能可靠、技术合格;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2.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3.3. 投标人应与其投标提供的证书企业名称一致。
3.4 .拒绝被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投标;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各投标 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1个标段投标,但只允许中2个标段。
4. 报名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4.1 投标人可于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13日的8:30—11:30时至13:30—16: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招标公司(亚泰大街6789号万晟商务花园808室)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及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非产品制造商参加的产品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件及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2 各标段文件售价:4、5标段人民币1000元、1、3、6、9、10标段人民币500元、2、7、8、11标段300元文件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09时30分,地点为地点为亚泰大街6789号16楼1609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各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1、4、5、10标段提供人民币贰万元的投标保证金,2、3、6、7、8、9、11标段提供人民币壹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5.4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5 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
地 址:长春市
联 系 人:葛先生
电 话:0431-86769941
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亚泰大街6789号万晟地产808室
联 系 人:张磊
电 话:0431-8860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