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6/3 14:35:15
- 截止日期:2015/9/3 14:35:15
- 所属行业:
- 所在地区:
项目名称 | 危险驾驶嫌疑人体检及检验鉴定(15年人体酒精检验鉴定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1990000 | ||||||||||||||||||||||||||||||||||||||||||||||||||||||||||||||||||||||||||||||||||||||||||||||||||||||||||||||||||||||||||||||||||||||||||||||||||||||||||||||||||||||
项目背景 |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力打击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现对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等法医毒物鉴定项目进行招标,以便更快、更好、更有效率的做好交通管理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乙醇含量检测或法医毒物鉴定等相关经营范围;(3)具有司法部或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4)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 ||||||||||||||||||||||||||||||||||||||||||||||||||||||||||||||||||||||||||||||||||||||||||||||||||||||||||||||||||||||||||||||||||||||||||||||||||||||||||||||||||||||
服务类清单 | 序号 采购计划编号 需求内容 数量 单位 备注 财政预算限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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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招标内容及服务数量 招标内容为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测定,2015年全年预计工作量:涉嫌危险驾驶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约1800例,涉及交通事故(案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数量为1500例(其中活体约1000例,尸体约500例)。具体如下表:
投标人服务范围为招标人按实际需要委托的项目,按实际检测量进行结算,全年费用总金额不超过199万。 (二)、人员、设备配备要求及服务时间 1.投标人必须至少聘请两名具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1.1投标人必须聘请至少两名具有法医毒物鉴定(含乙醇检测)的司法鉴定资格证的专职检测工作人员,且无犯罪记录。 1.2投标人必须具备广东省司法厅(或更别司法部门)颁发的法医毒物鉴定(含乙醇检测)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 投标人必须至少拥有本鉴定机构可支配使用的的两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测设备,并确保不会因设备故障耽误招标人的工作。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拟投入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评审,必须具备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的有效检测设备。 3. 服务时间要求: 3.1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委托受理时间为全天24小时(含节假日),按照招标人要求,及时对送检样本检验鉴定。 3.2对危险驾驶案件,根据招标人要求自接受检材起3小时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 3.3 猎虎 等专项行动中,投标人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并配合专项行动时间(要求随到随检,并在3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3.4对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件),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委托要求指派本单位技术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血样抽取,两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一式两份)并送达至指定地点。 3.5重特大复杂交通事故(案件),应根据招标人要求24小时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一式两份)并送达至指定地点。 3.6要具备满足完成本项目自行支配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少于一辆)。 4.投标人完成检验鉴定工作以招标人收到检验鉴定文书为准。 5. 工作需求: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完成,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检验鉴定机构、鉴定人等机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委托单位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它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应及时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前往并不得加收鉴定费用。 (三)、鉴定受理程序 1.投标人鉴定机构必须有2名工作人员接收样本,并对送检交警身份,委托书和审批表以及检材等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做好登记。 1.1如果送检人并非交通警察身份(例如协管员、督导员、临聘人员等),此检材不予受理。 1.2如果所须提供的资料有缺失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补齐相关的资料。 1.3如在受理的过程中,发现检材存在有异常的情况,应及时告知送检机构主要负责领导,并做好相关情况的登记。 1.4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样品的,应当告知招标人。 2. 投标人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检材交接给检测人员,在进行鉴定前,做好登记,并认真核对。 2.1如发现或被告知样品有明显的异常情况时,投标人鉴定机构应暂停鉴定,立即查明原因并作记录。 2.2如鉴定项目与招标人提供的说明、资料不相一致时,投标人鉴定机构的检测人员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前,保留向招标人进行问询的权利。 2.3对招标人需强制检查的委托项目,而被检查样品又不符合检查的条件,应在合同和结果报告中明确说明。 3.检材的贮存、处置 3.1检材按照鉴定/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进行贮存和处置,必需确保检材在检验之前没有受到污染。 3.2法医毒物鉴定检材贮存、处置。 3.2.1投标人鉴定机构的检测人员将检材余样交接给样品管理员保管。样品管理员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复核样和检测余样,并对贮存环境、贮存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必要时,对贮存物品的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以检出变质物品。保证检材的安全及完好状态。 3.2.2复核样和检测余样一般保存3个月,重大案件的检材或者招标人明确提出延长保存的,须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鉴定检材保存申请和记录表》。保存期届满,检材由投标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处置,检材处理记录应归档保存。 3.3如招标人需要返还检材,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检材返还确认单》签字确认。 4.解决争议 4.1如果遇到有争议的案件,或者招标人要求重新复检:由投标人鉴定机构对每个鉴定环节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免费重新检测。 4.2如对投标人鉴定机构重新复测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要求对备用复检的样品,选择其他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二次复测。 4.3投标人与招标人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任何一方可向招标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密要求 1、由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所有材料,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除招标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第三方,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投标人。 2、投标人所有提交给招标人的检验鉴定文书及相关的资料的后文本,都属于招标人的财产。 3、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上级主管机关检查工作需要除外)。 4、投标人实施检验鉴定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五)、风险责任 1、投标人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投标人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于投标人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因投标人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例扣500元。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给招标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超过3次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投标人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设备、仪器、工具和操作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泄密时,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投标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投标人受理危险驾驶案件和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完成,并出具真实、可靠地鉴定意见或结论;因投标人原因,在上门取材和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检验鉴定结论,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鉴定结果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投标人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七)、其他要求 1.双方合同签订后5天内,投标人须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技术人员、交通工具配置和检测标准细则的编制; 2.投标人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需有两名司法鉴定人签字,《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须清晰体现检材鉴定结果及相关内容。 3.对涉及交通事故人体血样的抽取,投标人需派遣专业人员到事故现场或招标人指定地点进行提取。 4.投标人应保留相关的工作纪录至少三年,以便招标人查询需求。 | ||||||||||||||||||||||||||||||||||||||||||||||||||||||||||||||||||||||||||||||||||||||||||||||||||||||||||||||||||||||||||||||||||||||||||||||||||||||||||||||||||||||
商务需求 | (一)、项目服务期限 1、项目服务期限:一年(365个日历日)。 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长不超过3年,具体执行的期限由采购单位根据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确定。 (二)、付款方式 每个月10日前,中标人提供上月实际工作量清单及发票,申请付款。 (三)、其他要求 1、尸体血液采样费(含解冻费)共计500元/具。 2、投标人应参考省物价局、司法厅联合发布的粤价【2012】129号文件规定的指导价制定竞标价格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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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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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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