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回放

当前位置:讨生意 > 技术中心 > 仪器规程

建材放射性*

2021年09月16日 17:10:49      来源:博将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473

分享:

天然石材有时具有一定的放射性。为保证使用安全,对石材产品的放射性水平要控制在对人体无害的范围内,因而在国家标准《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对此有明确规定。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经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中国地质大学、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的马振珠、韩颖、王南萍、徐翠华、王玉和、李增宽、张永贵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GB)。

该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该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和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试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对放射性核素*有要求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

该标准代替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该标准在GB6566-2001的基础上做了如下修改:对该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部分;测量不确定度采用《计量学基本和通用术语词汇表》中术语定义; 将原标准中取样量每份不少于3kg改为每份不少于2kg; 仪器中增加了对天平的规定,样品称量至0.1g; 结果计算保留一位小数;按照新的标准编写要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装备总站,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