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接地装置
5.4.1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4.1的规定。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接地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和第4.4.5条的规定。
5.4.2在符合本规范表5.1.1规定的条件下,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5.4.3人工钢质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其间距以及人工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均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5.4.4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宜敷设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接地体宜远离由于烧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5.4.5在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起基础接地体作用的钢筋或钢材的情况下,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或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5.4.6在高土壤电阻率的场地,降低防直击雷冲击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
1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
3换土。
4采用降阻剂。
5.4.7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宜小于3m。
5.4.8接地装置埋在土壤中的部分,其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当采用通常的焊接方法时,应在焊接处做防腐处理。
5.4.9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阻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的有关规定,其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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